郑体院纪〔2007〕2号
关于下发《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关于实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院属各基层党组织、各部门:
为确保国家高等学校(以下简称高校)招生法规、制度、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,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、公正,根据国家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,结合我院实际,院党委研究制定了《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关于实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。现下发给你们,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。
附件:《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关于实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
二○○七年三月二十一日
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关于实行招生工作责任制
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高等学院(以下简称高院)招生法规、制度、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,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、公正,根据国家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院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,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于我院研究生、普通本、专(普招、单招)科、成人教育的招生工作。
第三条 招生期间,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直接责任人,要对本部门、本院系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;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主管责任人,要承担领导、组织、协调和监管的责任;招生部门负责人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;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,依法正确履行职责。
第四条 对违反高等院校招生、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,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;构成违纪的,依照党纪政纪规定,追究纪律责任;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五条 对在高等院校招生、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,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“逐级管理,分级负责”的原则,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:
1.属于集体决策的,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;
2.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,追究有关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;
3.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,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。
第六条 对在高等院校招生、考试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:
1.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的;
2.以任何名义和理由,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;
3.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;
4.以任何方式影响、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;
5.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;
6.在报名、考试、录取等招生工作中,有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行为的;
7.考场纪律混乱、考试秩序失控,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;
8.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。
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、调整计划使用备案制度、回避制度和招生督察等制度,强化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,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。
第八条 院纪委、监察室要积极配合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,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,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,对拒不执行招生有关规定的,要依法追究责任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