郑州大学体育学院
关于印发《郑州大学体育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 知
院属各部门:
《郑州大学体育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》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,网上公布,请遵照贯彻执行。
特此通知
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
郑州大学体育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
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财经行为,加强财务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以下办法:
一、学院实行“统一领导、集中管理、分级实施”的财务管理体制。统一领导是指学院制订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,编制统一的财务收支计划,统一调配学院资金和实行统一的财会业务领导。集中管理是指学院统筹安排和使用办学经费和各项资金,集中管理学院的会计事务。分级实施是指在学院预算执行过程中,分为校系(处)两级实施,学校负责公共预算资金的实施,各系(校区)、处负责本部门预算内资金实施。
二、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,负责财务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。
三、财务室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,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、会计核算工作。
四、学院财务管理的范围: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、预算管理、收入管理、支出管理、结余及分配管理、负债管理、财务清算、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,财务监督等。
五、财务管理基本原则: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;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;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,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,国家、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。
六、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: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,合理编制学院预算,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;努力增收节支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;加强资产管理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;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,规范校内经济秩序;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,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、合理性进行监督;积极参与学院重大经济决策,促进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。
七、会计人员必须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、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》的要求办理会计事务,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
八、院内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,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各种活动,需要收费的项目必须事先提出申请,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,方可组织收费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。学院各项收入应由财务人员或经财务室授权的人员收取,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,并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。严格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,不允许坐收坐支,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截流、挤占、挪用学院收费收入。
九、坚持“量入为出,收支平衡”的总原则,编制学院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。预算内办公经费支出执行以下审批手续:
(一)院属各部门预算内办公经费支出实行包干,报销科目由财务室根据各部门往年经费使用情况统一编制,报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研究。预算内办公经费一经确定,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。
(二)部门年度预算内办公经费要精打细算,合理使用,超支不补,节余部分累计转入下一年预算总额,继续使用。
(三)凡符合部门年度预算内的办公经费支出,由本部门主管院领导签字审批。
(四)凡符合部门年度预算内的办公经费支出报销单据,须取得合法的原始票据,在单据背面或报账单“事由”栏写明用途,由经办人、处室负责人签字,经财务室审核并加盖“已审核”财务章,由本部门主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。
(五)部门预算内办公经费使用情况,由财务室和本部门同时记帐,年终两帐相对,确保预算内办公经费支出合理,帐实相符。主管财务的副院长月底抽查审核部门预算内经费支出使用情况。
十、院内各部门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购买票据。
十一、预算外经费支出的审批手续:
(一)坚持一支笔审批支出制度。
(二)对于未列入预算的公共经费和特殊性支出,由各部门写出书面报告,列出预算,部门主管院领导签字审核后,报主管财务院长。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,由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;金额在5万元以上、10万元以下的,由院长审批;金额在10万元以上、30万元以下的,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;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,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。重大项目支出,事前应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或交由职代会讨论决定。
报账时,发票、单据连同有领导签字的报告原件一起交财务室。
(三)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,会计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,帐实相符,并按时每月报表。库存现金量不能超过银行核定数。外出购物、维修支出费用超过500元以上的,原则上使用转帐支票,否则,不予报销。
(四)凡报销预算外经费支出单据者,应在单据背面写明用途,经办人、处室负责人签字,经财务室审核并加盖“已审核”财务章,由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。
(五)因公出差时预借差旅费,需经处室负责人签字批准,由主管财务领导批准。返回后于一周内到财务部门报账,交回余款。拖延不交者,下月发工资时扣回。
十二、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,并贯彻勤俭节约、艰苦奋斗的精神,依据财政部《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财行〔2006〕313号)和河南省财政厅《关于省直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》(豫财行〔1996〕第2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对教职工差旅费开支及报销作如下规定:
(一)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,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。
(二)教职工出差交通工具乘坐标准 :
院领导、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以乘坐火车“软席车(软座、软卧)”、轮船“二等舱位”、飞机“普通舱位(经济舱位)”;
中层正职干部、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可以乘坐火车“硬席车(硬座、硬卧)”、轮船“三等舱位”、飞机“普通舱位(经济舱位)”;
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乘坐火车“硬席车(硬座、硬卧)”、轮船“三等舱位”;
乘坐火车,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,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,可购同席卧铺票。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,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%给予补助。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,不再给予补助。
(三)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,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,应在出差前,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,其相关费用从本部门包干的办公经费预算内开支。
(四)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。除会议统一安排外,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,不予报销。出差住宿费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,无住宿费收据的,一律不报销住宿费。
(五)院领导应邀参加学院各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,全部会务费用从部门包干的办公经费预算内开支;院领导参加本单位以外的会议和活动的,全部会务费用从学院公共经费内开支。
(六)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、市内交通费参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(七)出差任务紧急或有特殊情况者,需请示部门主管院领导,视具体情况,借支相关费用。
十三、学院预算外收入应按有关规定,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专户。
十四、坚持勤俭办学方针,各项开支、出差和宴请接待,事前应有报告。不得乱发奖金和实物。
十五、加强财务监督。
(一)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,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。院属各部门必须接受国家审计、财政、税务、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,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。
(二)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、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。财务室要认真履行对全院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。
(三)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:监督院属各部门在经济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、学院财务规章制度,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违纪的行为。
(四)学院财会人员有权按《会计法》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,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,对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业务,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,有权拒绝办理,并如实向领导反映情况。
十六、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室负责解释。